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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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大園區潮音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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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0022719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00227193_ATTACH1.pdf、376736800A_1100227193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1號令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又本府110年8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00210169號函計達。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
三、 | 前開銓敘部110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