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為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本局修正「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增列基礎級認證合格者獎勵新臺幣500元整,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 |
| 二、 | 依上開要點提出申請者,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 (一)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資格條件:設籍本市之民眾(不含高中以下學生),凡取得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考試合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
| (三) | 審查方式:由本局審查申請人檢附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跨行通匯同意書及領據暨切結書。 |
| 三、 | 請本市各區公所於114年12月15日前,統一彙整請領清冊及公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一份,函送本局核辦。本局經審核無誤後,將核撥經費予各區公所,再由公所轉匯各申請人。 |
| 四、 | 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份。 |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