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114年7月2日府民戶字第1140186227號函辦理。 |
| 二、 | 為求海外或駐臺外國機構人員及在臺不諳中文之外國人得 以更易辨識內政部移民署所核發之相關居留證件,爰自114年7月1日起,內政部移民署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含梅花卡、專案許可永久居留證)、就業PASS卡及就業金卡等證件之「類別」欄位增列證件英文全銜,且「國籍」欄位增列英文代碼,以資明確。 |
| 三、 | 業經核發且尚在效期內之證件仍屬有效,得繼續使用至效 期屆滿日為止。 |
| 四、 | 本次修正樣本公告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 gov.tw/5382/5385/7445/29919/393585/cp_news)。 |
| 五、 | 檢附內政部移民署原函影本1份。 |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