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辦理。 |
| 二、 | 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獎勵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
| 三、 | 考量本土語言(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能力認證測驗,認證單位於1年內舉辦數次考試,另客語認證採多梯次辦理,爰貴校倘欲申請旨案獎勵金,請依據本要點之獎勵申請程序,教師於取得語言合格證書後即可提供學校查驗並填具切結書,再由學校將教師之合格證書影本及切結書連同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俾利後續彙辦事宜。 |
| 四、 | 有關旨案獎勵,爾後請逕依前揭要點申請程序(非俟本局發文)辦理,俾以鼓勵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