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總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訂定發布,歷經 二次修正。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相關規定及附表 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法規名稱並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茲基於各 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 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 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