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 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0年12月15日桃選一字第 1103150225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投 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1天,補假日期由各機關 學校視實際業務情形自行核定。
三、旨揭公投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擔任投開票所工作 人員者,依上開函意旨補假1天。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