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 案至第20案之投票日,是日為應放假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11月15日中選人字第1103750316 號函辦理。
二、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該會110年7月2日中選務 字第1103150279號公告(如附件)辦理。
正本:桃園市議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除外)、 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