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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 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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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教師留職 停薪借調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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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得考列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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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 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並增訂懲處因 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 行使期間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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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之運作;明定選舉與被選舉資格 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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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考核會委員迴避之人數計算。(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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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先行發布之獎勵令提交考核會確認之時限,並增訂救濟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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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主管機關過度干預學校之考核結果,落實適法性之監督意旨,修 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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