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公告知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三、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並禁止試吃及試用活動。
四、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期限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