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貴校教師倘於109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請於109年4月27日(星期一)前專案報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請敘明108及109學年度之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二、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46627號函示規定辦理,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各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