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瑞坪國中108年7月29日坪國教字第1080005511號函辦理。
二、本案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該組每人核予嘉獎1次;每組著作分數0.1分、獎座1只及稿費新臺幣(以下同)870元/千字,最高4,000元。由2人以上合作者,著作分數平分之,稿費亦平分之。
(二)優等:該組每人核予獎狀1紙,每組獎座1只及稿費870元/千字,最高3,000元。由2人以上合作者,稿費亦平分之。
(三)甲等:該組每人核予獎狀1紙。
三、本案經審查獲獎件數如下(名單詳如附件):
(一)輔導團員組:特優5件、優等7件及甲等14件。
(二)一般教師組:特優4件、優等10件及甲等29件。
四、前揭人員敘獎,依107年7月24日修正之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規定,倘有校長(園長)部分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及WebHR報本局人事室,倘有會計、人事人員部分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報本局,餘學校教職員敘獎俟校長(園長)敘獎案核定後(倘無則可略),授權學校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狀部分由本局覈實核發並隨文檢送,請學校代為轉頒受獎人員。獎座委由承辦學校瑞坪國中轉發,稿費領據亦由瑞坪國中另文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