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之調查費支給修正說明,查本局已訂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校安通報性平事件調查費用補助基準表,並於108年5月27日桃教學字第1080044573號函知各校在案,請各校據以辦理。
三、另請各校於支給費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現就讀學校指派校內代表參與調查者,自行比照事件管轄學校人員處理補休或加班費。外聘專家學者參與調查者,則自行支應出席費。
(二)校內人員由學校(包括事件管轄學校及被害人學校)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撰寫調查報告者,係屬其業務執掌範圍,基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不得支給稿費。
四、檢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校安通報性平事件調查費用補助基準表及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說明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