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7年9月4日府社團字第1070185921號令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續辦。
二、查上開辦理原則第四點規定(略以),……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三)「前一年度服務期間使用市民卡簽到(含退)次數達十二次。但志願服務工作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考量學校志工以市民卡刷卡,造成學校端與志工端多所困擾與負擔,爰於往後年度之「校園志工觀摩活動實施計畫」排除上開「使用市民卡簽到(退)次數達十二次」之資格限制。
三、基於對學校老師尊重及學校志工樣態服務內容多元,其簽到退方式予以彈性,可維持既有方式簽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