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8年4月11日本市108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防治宣導組會議紀錄辦理。
二、請學校於處理校安通報性平事件確實依「本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辦理外,請依下列決議事項處理:
(一)教職員工對生案件因牽涉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為避免學校處理程序瑕疵,請學校於處理是類案件遇有疑義時,應洽詢本局業務承辦人員確認;另於調查完成後,應及時回報處理情形,以利本局檢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申復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3人或5人;另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10196103號函釋,建議由學校衡酌邀請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例如法律系所畢業、授課者、執業者,曾修習法律相關課程者,並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行政程序及教育相關法規嫻熟者)聘任之,考量非所有法律專業人員均對性平法嫻熟,建請學校聘請調查專業人才庫中之法律專業人員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