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修訂「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體育署108年4月19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8001333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體育署於108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至該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8學年度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四)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請學校擇優推薦後,於108年5月20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如附件)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