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7年9月4日府社團字第1070185921號令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續辦。
二、查上開辦理原則第四點規定(略以),……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三)「前一年度服務期間使用市民卡簽到(含退)次數達十二次。但志願服務工作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考量學校志工以市民卡刷卡,造成學校端與志工端多所困擾與負擔,爰於往後年度之「校園志工觀摩活動實施計畫」排除上開「使用市民卡簽到(退)次數達十二次」之資格限制。
三、基於對學校老師尊重及學校志工樣態服務內容多元,其簽到退方式予以彈性,可維持既有方式簽到退。
平時備好避難包中的水、糧、手電筒與醫療物資等,以因 應地震或戰爭等突發狀況。平時多一分準備,災時多一分 保障。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