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款、第19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辦理。 |
| 二、 | 為鼓勵積極推展本市家庭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辦理旨揭計畫。 |
| 三、 | 有關旨揭計畫,摘要如下: |
| (一) | 參加對象資格: |
| 1、 | 績優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連續2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由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薦參加。 |
| 2、 | 績優團體: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連續2年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
| (二) | 選拔標準: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有具體事蹟者。 |
| (三) | 推薦及選拔方式: |
| 1、 | 推薦: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核章用印推薦;團體經核章用印自我推薦,於113年9月13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本府家庭教育中心(郵戳為憑)。 |
| 2、 | 評審: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公平、公正評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
| (四) | 獎勵及名額: |
| 1、 | 績優個人獎:經評審優異前3名,獲市府頒發獎牌1面及禮券5,000元整。 |
| 2、 | 績優團體獎:經評審優異前3名,獲市府頒發獎牌1面及禮券10,000元整。 |
| (五) | 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將公告於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網站,另擇日予以表揚。 |
| (六) |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賴小姐(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電話:03-3366885分機25,電子信箱:canlai@ms.tyc.edu.tw)。 |
1.不自拍、不傳送、不持有18歲以下兒少隱私照片。2.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求助專線110 / 113。3.反毒品、反詐騙、拒幫派、不援交,保護自己青春不悔恨。4.拒毒煙酒檳,青春我可以。5.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兒少菸、酒、檳榔及毒品。6.14歲以下兒少禁止使用、持有低動能遊戲用槍。7.遠離惡視力,上網30分鐘,眼睛休息10分鐘。8.捍衛人權打擊人口販運,報案專線 110/02-23883095/ 1955。9.培養正向興趣,勿過度沉迷機台遊戲。10.兒童有表達自我與被傾聽的權利 (大人聽,小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