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7年9月10日府社團字第1070228407號函辦理。
二、查「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工觀摩活動辦理原則」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前一年度服務期間使用市民卡簽到(含退)次數達十二次。但志願服務工作性質特殊或有其他情形,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按上開原則之規定,貴單位(校)需協助志工使用市民卡至「桃園市市民卡活動管理系統」進行值勤市民卡簽到退事宜,避免影響下一年度申請校園志工觀摩活動補助權益。
四、如非設籍本市志工申辦市民卡步驟說明如下:
(一)步驟1:搜尋桃園志工網後請登入或註冊。
(二)步驟2:請運用單位(學校)將志工新增至桃園志工網內所屬清單,成功納入即屬認證志工。
(三)步驟3:自備身分證及2吋半身照,親洽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
五、如有桃園志工網操作問題,請逕洽桃園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電話:03-4262881。
六、檢附旨揭原則發布令影本、逐點說明、辦理原則及非設籍本市志工申辦市民卡說明各1份。